謇柱
1997年4月7日上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四川广元证券交易营业部一楼300平方米的散户交易大厅内发生骚乱,股民孟凡沛被人群挤倒在地,股动脉被玻璃碎片划破导致大量出血,于次日凌晨死亡。 孟凡沛的妻子一纸诉状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广元营业部告到了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交易场所缺乏安全措施,发生突发事件后又不能有效疏散超额人员而造成孟凡沛死亡,由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3万元。广元证券交易营业部辩称:孟凡沛死亡后果的发生与证券营业部没有因果关系,该事故发生系意外事故,所以证券营业部不应对孟凡沛的死亡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广元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均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考虑到事故发生在被告经营的场所,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适用了《民法通则》确认的公平原则,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广元证券交易营业部补偿原告损失16195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死者死亡结果与被告安全措施存在问题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有过错,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元证券交易部作为交易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应尽义务,是有过错的,对孟凡沛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于1997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广元证券交易部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55827.7元。(《中国市场经济报》98.3.2)